保險中介人考試是成為保險中介人的必要條件之一,而完成卷一是必不可少的,這篇文章會簡述卷一的專有名詞和相關概念,幫助你在考前快速複習。

卷一大綱
1 | 風險及保險 | 佔12%(9題) |
2 | 法律原則 | 佔16%(12題) |
3 | 保險原則 | 佔30%(22-23題) |
4 | 保險公司的主要功能 | 佔9%(6-7題) |
5 | 香港保險業的結構 | 佔5%(4題) |
6 | 保險業的規管架構 | 佔21%(16題) |
7 | 職業道德及其他有關問題 | 佔7%(5-6題) |
在準備方面,建議多花時間在專有名詞與概念上,對之後其他試卷會有非常大的幫助。上述提到的章節題目分佈比例會是你安排時間的因素,不過不建議因為某章節的佔比少而放棄,盡量兼顧到每一部分的試題。
章節1,2,3為概念性內容,相對會較容易理解,而章節4,5,6,7為資料性內容,裡面有較多專業名詞,因此需要死記硬背。
可保權益

是某人對某類保險標的在法律上被認可的一種關係,他賦予某人對該保險標的購買的權利
欠缺可保權益,保險協議無效
退還保費的相關規則,則因所屬險種有所不同
標的物可以是人身,財產,法律責任以及法律權利
a.人身保險:
i.可以給自己和配偶買無限大的保險;
ii.同時可以給18歲以下的子女或被監管人買保險
b.財產保險(有形物件):
i.需要有絕對擁有權;
ii.同時可以對他人的財產買保險,需要是遺囑執行人,遺產管理人,信托人,承按人以及受託保管人才可以
c.責任保險:
i.直接責任/首要責任;
ii.轉承責任
d.其他合法權利保險:
i.因可能喪失未來收入而面臨潛在損失威脅的人、或因自身合法權利可能受到侵犯
何時需要可保權益:
人壽只在保單起保時
水險幾彌償保險就只在損失時
轉讓
可以在不考慮可保權益下進行
關鍵詞轉讓人,承讓人
轉讓 | 轉移方式 | 保險人同意所需 |
轉讓保險合約 | 完全轉移 | 人壽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可以不用 |
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(保單收益的轉讓) | 轉讓人仍為承保轉讓人 承讓人有權向保險人提起訴訟優先獲得賠償 | 無需保險人同意 |
最高誠信

一般誠信 | 最高誠信 | |
應用 | 商業合約 | 保險合約 |
態度 | 誠實 | 受信 |
實質上真實 | 完成真實 | |
披露資料 | 沒有責任確保雙方取得一切重要資訊 | 各方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 |
重要事實 | 非重要事實 | |
影響一個審慎保險人 1.訂立保費 2.決定是否承擔風險 | 必須披露 | 無須披露 |
類別 | 1.接受或拒受投保風險 2.保費的釐定 3.涉及以上兩項 | 1.常識 2.保險人已知或當作已知的事實 3.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 |
真實性 | 完全真實 | 完全真實 |
保險人以及投保人都需要披露責任
違反最高誠信 | 是否蓄意 | 是否提供資料 |
欺詐性失實陳述 | 是 | 是 |
非欺詐性失實陳述 | 否 | 是 |
欺詐性不披露 | 是 | 否 |
非欺詐性不披露 | 否 | 否 |
近因:
是指該項損失或事件的有效或主導成因
危險是指損失的成因
危險種類 | 是否保障 | 是否除外 | 例子 |
受保危險 | 是 | 否 | 火險單的火災 |
除外危險 | 否 | 是 | 火險單的戰爭 |
不保危險 | 否 | 否 | 火險單的下雨 |
危險的種類 | 是否保障 | ||
只有單一成因 | 受保 | 是 | |
除外 | 否 | ||
不保 | 否 | ||
多於一種危險產生 | 受保->不保 | 是 | 火險單中的火災->水浸 |
不保->受保 | 是 | 火險單中不小心行為->火災 |
應用於各保險類別:
為保險索償或理賠的目的,必須於每一個案中抽出一個主導的成因
首個或最後的成因不一定構成近因
彌償
指對損失作出不多也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
利益保單例如人壽或人身意外保險無法使用彌償
彌償可以是現金支付,修理,更換和恢復原狀

Salvage的定義:
損餘:保險標的在受損後會留下剩餘部分
海事法中:救助,救助賞金的金錢,被救助的財物
被保險人保留損餘 賠償金額:損失部分
保險人保留損餘 賠償金額:全部部分
委付:
大多出現在水險
向保險人交出標的,以索取全部損失賠償金額
保險人可從中獲取利益
a.超越:
i.重置保險
ii.以新代舊
iii.約定價值保單/定值保單
iv.水險保險
b.限制:
i.比例分攤:按百分比(例如10萬標買5萬保,損失為4萬,保險賠償2萬)
ii.保單免賠額:超出特定賠償金額才理賠所超出的部分,而特定賠償金額就由被保險人承擔
iii.保單起賠額:超出特定賠償金額才理賠全部,若未達到特定金額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
iv.保單限額:保險人只會賠償特定金額,超出特定金額的部分由被保險人承擔
所得的保險金額不等於全損的金額(折舊)
分擔
衡平法則:適用於重複保險
所有有關保險人的比率之數之和等於一,即被保險人的損失的百分之一百
考試常見:承保了受影響的權益
保險人之間的分擔狀況,可被保單條文更改:
i.比率之數條款/分擔條款
ii.免分擔條款
iii.部分分擔條款
代位

代位容許第三者的賠償金轉交予保險人,但以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金額為限。
代位權的出現:侵權法,合約,法規,損餘
保險人會先追討第三者,再進行賠償
代位的現金賠償減去賠償額後若有利益,會返還被保險人
海上貨物的損餘處理也是代位的一種
其他章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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